从1978年邓小平发表要扩大留学生人数的讲话时起到现在(2008年),30年的时间内,中国的留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。30年后的今天,中国留学的足迹遍布全球109个国家,光2007年度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就为14.4万人(所教育部公布的最新统计结果),与1978年的860人相比,中国留学生的人数翻了167.44倍。 90年代初期,随着自费留学愿望人数的越来越多,留学中介开始浮出水面。而留学中介的出现,又进一步刺激了更多的自费出国留学。应该说,留学中介在促进和推广我们的自费留学方面功不可没。 但是,与留学市场的繁荣昌盛和留学中介的日益强大相比,留学维权的发展就不尽人意了,可以说,到目前为止还是空白。 虽然我们政府早在2000年就实行了留学中介资质审批制度,2003年设立了教育涉外监管处及开通了教育涉外监管网,随后又于2004年出台了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(示范文本)》,但在留学维权方面,却并不长足发展。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,发生了纠纷却投诉无门,或者投诉无果。说起来,本来上有教育主管部门,下有舆论监督,旁还一个消费者委员会,但从实际情况看来,真正投诉有效的,却寥寥无几。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中介敢于叫嚣“随便你投诉、你爱告去告”的原因。 在协商未果、投诉无门的情况下,剩下的就只有起诉一条路了。但说起打官司,不管其标的金额大小,走的程序基本都是一样的,这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就是一伤脑筋的事儿。而这么小的标的额(通常都只有1万元左右),一般律师又无暇顾及,再者说了,就算能请到律师从成本上也不合算。 那么,有没有可能自己维权呢?法律上是当然支持公民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。但是大家知道,所有的中介都有自己起草的格式合同,而且这种格式合同以种种理由不允许委托人进行修改,只有被动接受的份。 这就是许多中介的无耻之处了:一方面在接受咨询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,另一方面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却又极尽格式合同之优势而欺压学生,甚至故意设置条款陷阱让学生事后欲哭无泪。 我们来看一家声称是国内最大、最权威的中介机构单方面制定的《法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》第17条的规定:“委托人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而未被所申请任一所院校录取,委托人可在收到校方拒绝录取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凭该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。” 主张退费,本来是委托人(留学申请人)的一项核心权利,但在其格式合同中,这项最重要、最关键、最核心的权利却被其恶意剥夺、强制侵犯。 首先我们从字面上进行分析。合同规定委托人主张退费的条件有2个:一是“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而未被所申请任一所院校录取”,二是“收到校方拒绝录取的书面通知”。 我们先看第一个条件,本来申请学校和保证录取通知书是一个留学中介应尽的义务,也是一个留学中介最起码的责任,甚至可以说,留学中介服务的整个核心就是为了拿到录取通知书;但该中介却把这么重要而关键的义务推给了给他钱、让他办事的人身上。这句话说白了就是:你给了我钱而我没有给你办成事,那你得证明我没有办成事。 第二个条件,众所周知,如果通过中介办理,那么拒绝和同意录取通知书肯定都在中介那里,这样就成了问中介要回自己的钱,还得要中介提供证明,即以对方的主观处置权作为委托人主张和行使权利的前提,这能叫合同么?这能是一个稍有良知的法律专家制定出来的条款么? 该条款本身完全是一条自以为是、耍小聪明、极大限制委托人权利而无限扩大受托人处分权的条款,首先在权利义务上完全不平等,其次在实际执行中非常不客观。这样的条款制定出来就已经说明其心不正、居心险恶,而中介方面竟然不以为耻、反而为荣,时不时叫嚣着以此条款为要挟来拒绝退费。 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,真是可耻啊,卑鄙啊!但是问题还不在这里,问题是现行社会还缺乏一种有效的机制来对抗诸如此类不公平、不合理的畸形条款。教育部的涉外监管经常是鞭长莫及,而其制定的《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合同(范本)》形同虚设,各地教育主管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,只要你不出大乱子,无不睁一只眼、闭一只眼…… 正因为中介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可以借合法名义而得一已之利,使得众多学子明智吃了亏也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,所以尽管2004年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制定了范本合同,但截止目前,却只有屈指可数的18家中介采用了这个合同范本。 在目前这种天下中介一般黑而又投诉无果、起诉无力的境况下,能有效维护委托人权益、最大避免委托人损失的,就只有第三方专门机构了。这种机构只能是民间的(附属于政府部门的已经有了,但是不起作用),要有既懂法律政策又熟知留学操作细则的人士,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。从法律上,只要这种机构是以顾问的身份提供咨询和指导,而不是以收益为目的进行代理,那么就不存在法律支持风险。 从本人实际接触的案例看来,许多学生放弃维权,往往是出于嫌麻烦、怕没有结果和不知道如何讨回公道,如果有这么一种专门的机制来抗衡中介的话,我相信留学维权的实现程度就会越来越高,留学市场的公平原则就会越来越得到体现,对中介的对立现象也就会慢慢消除,从而最终实现共赢的局面。 (2008年9月25日于广州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