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单方面制定的《法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》第17条规定:“委托人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而未被所申请任一所院校录取,委托人可在收到校方拒绝录取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凭该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。” 主张退费,本来是委托人(留学申请人)的一项核心权利,但在澳际的格式合同中,这项最重要、最关键、最核心的权利却被其恶意剥夺、强制侵犯了。 首先我们从字面上进行分析。澳际的合同规定委托人主张退费的条件有2个:一是“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而未被所申请任一所院校录取”,二是“收到校方拒绝录取的书面通知”。 我们先看第一个条件,本来申请学校和保证录取通知书是一个留学中介应尽的义务,也是一个留学中介最起码的责任,甚至可以说,留学中介服务的整个核心就是为了拿到录取通知书;但澳际却把这么重要而关键的义务推给了给他钱、让他办事的人身上。这句话说白了就是:你给了我钱而我没有给你办成事,那你得拿着我没有办成事的证明来问我要钱。 第二个条件,众所周知,如果通过中介办理,那么拒绝和同意录取通知书肯定都在中介那里,这样就成了问中介要回自己的钱,还得经过中介提供证明,即以对方的主观处置权作为委托人主张和行使权利的前提,这能叫合同么?这能是一个稍有良知的法律专家制定出来的条款么? 该条款本身完全是一条自以为是、耍小聪明、极大限制委托人权利而无限扩大受托人处分权的条款,首先在权利义务上完全不平等,其次在实际执行中非常不客观。这样的条款制定出来就已经说明其心不正、居心险恶,而澳际方面竟然不以为耻、反而为荣,竟然时不时叫嚣着以此条款为要挟来拒绝退费。 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,真是可耻啊,卑鄙啊!但是问题还不在这里,问题是现行社会还缺乏一种有效的机制来对抗诸如此类不公平、不合理的畸形条款。教育部的涉外监管经常是鞭长莫及,而其制定的《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合同(范本)》形同虚设,各地教育主管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,只要你不出大乱子,无不睁一只眼、闭一只眼…… 只是可怜了天下的学子和父母,出了钱、费了力,结果还要受气,更重要的是连人生规划都要受到影响。 天下留学子们,联合起来,一起抗争中介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,要求适用教育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范本合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