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如拙文《留学维权之现状》中所言,目前我国的留学维权,并不缺乏法律依据和合法途径,而是缺失执行机制和推动力量。在目前这样的现状下,当事人本人,普遍缺乏斗争经验和技巧;行政机构,缺乏动力和人力;而走司法途径,存在着程序复杂和难以被律师代理的困难……那么,第三方专门维权机构的出现,就成为必要了。 “第三方”维权力量,是相对于当事人双方而言的,独立于中介和留学申请人之外。在实体模式上,它应该以顾问的形像出现,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建议,而不实际代表当事人。 留学维权组织的主要业务开展,是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建议,由当事人自己与对方交涉,维权组织较少地“抛头露面”。这样有利于关系的简单化和问题的解决,避免因专业机构的介入而导致冲突升级和关系恶化。 但也不能一概而论,在当事人双方不愿协商或者不愿面对的时候,专业人员的介入,反而可以起到传递信息、调和矛盾、斡旋调解的作用。只要不是诉讼代理人的话,即可适用我国《民法通则》中的代理条款,只需按一般的民事代理办理手续即可——其实就是一纸委托书。 所以,专业机构在决定受理的第一时间,应该根据纠纷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,本着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原则,决定是“后台指导”还是“直接代理”。如果是后台指导,那么就只在背后出谋划策、指导建议,而不出面介入;如果是直接代理,那就要直接面对另一方,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。 至于诉讼代理,除了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有资格的律师可以依法代理以外,其他公民的代理是需经法院同意的。这就是说,专门维权人员代表当事人起诉和应诉,不是不可以,只是需经法院同意。 即使法院不同意,我们还可以跟各地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,由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参与案件。只要形成批量操作,并积极配合,那么到律师那里的任务就会相对简单,使经办律师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相对较少,那么即使在较低代理费的情况下律师也会接受这种代理。相反,如果没有合作关系和专人配合,那么单个的案件可能很难引起律师的兴趣。 第三方维权力量的存在和发展,还是以收取服务费为前提的,否则再好的愿望也只能是镜花水月。但又不能以完全营利为目的,否则又有可能陷入留学中介类似的恶性循环,从而失去维权组织的初衷和基础。 综上所述,在留学市场中,第三方维权力量的出现,既有必要,也有可能,只待有志之士的努力与坚持了。 |